查看原文
其他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具有市场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拒绝交易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意见

2017-12-01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北京律道湾湾

工商竞争函字[2009]125号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具有市场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拒绝交易行为是否属于其他限制竞争行为的请示》(鄂工商文[2009]5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就其提供的商品与特定经营者签订独家交易协议,拒绝与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客观上造成(限定)了他人只能在该特定经营者处购买其提供的商品,排挤了其他经营者进入该商品市场进行公平竞争。这种行为构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七)项所指的“其他限制竞争的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禁止的“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行为,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09年4月23日  



律道湾湾法律加油站


(ID:LUDAOWANWAN)

长按上图识别二维码加关注


点击下面"阅读原文" 【查阅历史消息】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